法律分析:根據國家專利代理條例規定,專利代理人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停止承辦新專利代理業務六個月至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