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專利的駁回復審只允許做壹次,復審委員會的答復或者修改只有1次機會。2、復審程序本身就是對審查部門駁回決定的救濟,在提出復審請求和答復復審的時候都可以修改權利要求並陳述專利性理由;但對於同壹份駁回決定程序上只給了壹次通過復審救濟的機會,如果不服復審決定,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結果壹般就是維持復審決定,或者判決撤銷並重新作出復審決定(後壹種情況下會出現多於壹個的復審決定,但不應當認為兩次復審;是壹次復審經過訴訟產生了兩份或多份復審決定,後作出的復審決定實際上相當於撤銷了先前的復審決定,生效的只有最後壹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壹條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