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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創造性的判斷

評價發明有無創造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為基準。

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判斷

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就是要判斷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顯而易見的,則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反之,如果對比的結果表明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判斷方法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2顯著的進步的判斷

在評價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時,主要應當考慮發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以下情況,通常應當認為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1)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例如,質量改善、產量提高、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汙染等;

(2)發明提供了壹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其技術效果能夠基本上達到現有技術的水平;

(3)發明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

(4)盡管發明在某些方面有負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顯積極的技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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