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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名稱有什麽意義

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和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壹致。

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

例如人名、單位名

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

其他”、“及其類似物”

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

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

“化合物”

等詞作為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壹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

領域的某些發明,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在不違反以上原則的情況下,名稱僅僅是為了檢索方便。沒有太大的法律效力;

真正在糾紛中起到作用的是權利要求書中所敘述的部分。

有壹個墨盒的專利甚至起名字叫

壹種盛放液體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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