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
例如人名、單位名
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
其他”、“及其類似物”
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
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
“化合物”
等詞作為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壹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
領域的某些發明,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在不違反以上原則的情況下,名稱僅僅是為了檢索方便。沒有太大的法律效力;
真正在糾紛中起到作用的是權利要求書中所敘述的部分。
有壹個墨盒的專利甚至起名字叫
壹種盛放液體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