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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和轉讓專利有什麽區別?

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壹定區域、壹定時間內以壹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人為許可方,收到許可的乙方為被許可方。專利權仍然屬於作為許可方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部門備案。

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全部專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專利權的壹方為“轉讓方”;獲得專利權的壹方為“受讓人”。專利權壹旦轉讓,轉讓方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成為該專利新的所有人,有權行使該專利權的所有權利。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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