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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轉讓形式有哪些

專利轉讓的形式是:全面轉讓、部分轉讓(包括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等)等。且專利轉讓的約定,形式必須為書面形式,並由雙方親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機關予以備案,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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