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1條:聯盟的建立
(1)參加本條約的國家(下稱各締約國)組成聯盟,對保護發明的申請的提出、檢索和審查進行合作,並提供特殊的技術服務。本聯盟稱為國際專利合作聯盟。
(2)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應解釋為有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國民或居民按照該公約應該享有的權利。
通過以上說明,在條約中並沒有強調成員國這壹定義,聯盟內的國家都是締約國(可以理解為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