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壹、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