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利法》的規定署名先後順序沒有什麽關系,但是壹些專利評職稱是把默認的發明人順序來排的。
職務專利的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在專利實施或轉讓、許可收益中獲得報酬或獎勵的權利,這些權利與發明人排名順序沒有直接關系。如果在權利分享與行使方面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則遵從協議約定,否則,各方的權利是對等的。
按照專利法的法規,發明人順序是不分先後的,發明人的排序主要看對於技術的貢獻大小程度和相關的級別。如果是後續評職稱需要,建議可以協商下。可向國知局遞交著錄項目變更,調整發明人的位置,授權未下證的發明專利在繳納辦登費前變更完畢,下證後,證書上名字的順序是變更後的;如果是已經下證書的專利,則專利證書的名字順序無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