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發明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是事實行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自己的發明創造,就應當被認定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非職務專利服務發明創造,是指不是由本單位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三)非職務發明創造由兩個以上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為* * *共同發明人或者* * *共同設計人。* * *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 * *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