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專利保護的客體可以是方法,也可以是產品。
比如妳發明了壹種新杯子,這是新產品,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妳也可以對壹種現有的杯子,發明了壹種新的制造方法,也許新方法使得杯子更結實、或者生產率更高了,那這種方法也可以得到保護。
這兩種當然不壹樣,所以法律要很嚴謹的把兩種情況都納入。
如果對於方法專利,法律只保護方法,不保護“以該制造方法制造出來的產品”,那就無法對市場上的產品進行處理,實質就很難起到保護的效果。
妳起訴他人侵犯專利權的話,也很難舉證。(除非妳能偷著到他的工廠裏把他的制造流程全部拍攝下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