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可以制造的各種新產品,包括具有壹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和氣體。
4.實用新型專利。
5.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6.外觀設計專利。
7.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顏色、形狀和圖案所作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發明,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9.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0.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11.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做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