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客體不授予專利權: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2.科學發現。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如果是用於智力活動的工具、設備、裝置等產品,可以授予專利權。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用於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儀器和藥物可以被授予專利權。5.動植物的新品種。培養和生產動植物的方法可以獲得專利。6.通過核轉化獲得的物質。7.圖案主要用於標記平面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兩者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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