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壹詞來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開之意,原指蓋有國璽印鑒不必拆封即可打開閱讀的壹種文件。國家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制造、使用、銷售(有些國家還包括進口該項專利發明或設計)享有專有權(又稱壟斷權或獨占權)。其他人必須經過專利權人同意才能為上述行為,否則即為侵權。專利期限屆滿後,專利權即行消滅。任何人皆可無償地使用該項發明或設計。
壹般認為,國家頒布和實施專利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市場資源向有利於發明創造不斷產生的方向進行積極投入,推動經濟產業的興旺發展,為此,國家以法律程序賦予發明人壹定期限內的壟斷權利,同時要求其將發明的內容向全社會公開,以此在提高市場個體進行發明創造的意願的同時,促進社會整體技術水平的快速積累和發展。關於這壹點,我國專利法對立法目的的描述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