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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的生效日期是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期限。

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生效日期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之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明專利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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