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於非惡意的專利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並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為,本屬於侵權行為,但考慮到這
種行為屬於非惡意行為,故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本條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人,應當能夠證明:第壹,本人確實不知道自己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
售的產品是專利侵權產品;第二,該產品有合法來源。應當註意的是,本條規定的情形,仍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法律上只是因其善意行為而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侵權人應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否則就構成故意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