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是關於新穎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擴展資料:
1、《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4、《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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