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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二十六第三款的要求指什麽?

您好,《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關於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如何考慮的問題,這主要包括時間和內容兩方面內容:(1)時間上,所引證的非專利文件和外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應當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前,所引證的中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不能晚於本申請的公開日;(2)內容上:如果引證內容是實現發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則應當將說明書和引證內容相結合作為整體看待,如果引證內容難以與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相結合以解決技術問題,獲得預期效果,則應當認為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明。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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