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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六條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發明是職務發明,本單位是權利人。為什麽第三段又說用?

前款所稱完成公司下達的任務或者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未公開的技術等物質技術條件。

第三款是指不完成公司下達的任務,只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如資金、設備、未公開的技術等,自然人可以與單位簽訂使用協議並支付相應的費用,因此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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