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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壹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後並置於括號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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