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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所稱的方法發明可以是

法律主觀: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1、外觀設計。即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2、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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