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夠證明該專利客體不屬於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範圍的相關證據;
2、能夠證明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相關證據;
3、其他專利無效的證據。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