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專利非正常申請,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連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