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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費減條件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第三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同專利申請人或者***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1、 原中華人民***和國專利局公告(第四號)《專利收費標準》中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費:150元,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400元。

2、 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92]價費字313號“關於發布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執行) 中規定:發明申請費300元,發明實審費800元。

3、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971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執行)中規定:發明申請費450元,發明審查費1200元。

4、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0]2441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費900元,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2500元。

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調整後的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第75號)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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