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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必須獎勵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嗎?

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必須給予獎勵,但發明人與單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約定,也沒有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至少為3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最低獎金不低於1000元。

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上級單位給予獎金。

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沒有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或者沒有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約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 每年從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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