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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分案和母案的關系

專利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如果壹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不同於普通的專利申請之處在於:分案申請享受原申請的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的日期僅為分案提交日;分案申請的所有法定期限都按照原申請的申請日開始計算;分案申請有其規定的提交時機,壹旦申請人錯過專利局規定的分案申請提交時機,則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就無法再提出分案申請。盡管分案申請與普通申請存在上述不同之處,但分案申請在專利費用、審查程序等方面均與普通申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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