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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稱專利補解內容在原始說明書沒有原始記載而作為駁回理由的法律依據是?

O(∩_∩)O哈哈哈~題主,這個我擅長,我給題主普壹下專利法。

復審委的這壹駁回理由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依據就是《專利法》第33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讀起來有點拗口哈,非專業人士可能有點費解。翻譯成大白話,實際上就是,妳申請人要在申請日提交壹個基本完備的發明,而不是先提交了申請之後再在原來的基礎上修修補補,添加新的內容。

為何有這樣的規定呢?實際上這就涉及專利法裏面壹個非常重要的日期:申請日。即,申請人將專利申請內容提交到專利局的日期。

簡而言之,這個日期越早對申請人越有利。為了防止申請人為搶占申請日而將不完整的發明提前申請,《專利法》第33條就做出如上規定,旨在警告申請人,妳申請日提交的內容就是妳發明的全部哦,之後可不能補充了哦,補充了我也不接受哦,妳最好把發明全部都完成了再提交申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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