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請求經過合議審查後,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通知書主要包括兩類:壹是復審通知書(較常見),二是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較少見),並指定答復期限(1個月)。 在指定的答復期限屆滿之前(包括期限屆滿的當日)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 延長的期限不足1個月的,以1個月計算,最多不超過2個月;對於同壹個通知指定的期限壹般只允許延長1次,最多延長2次;第1次延長每月300元,再次延長每月2000元。 也就是說,對於專利復審中的指定期限而言,延長的時間最長可達到4個月,最高費用為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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