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委托手續,但提交的委托書中未寫明委托權限僅限於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
(二)復審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指定其中壹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未指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在復審程序中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視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有多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署名在先的視為收件人;署名無先後(同日分別委托)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內指定的,視為未委托。
(三)對於根據《專利法》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復審請求人,未按規定委托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不合格的,其復審請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