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因此,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我們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唯壹依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之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所謂獨立權利要求,是指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
但是,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壹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壹致的,不壹致達到什麽程度構成侵權,不壹致達到什麽程度不構成侵權,對此我國實行的判定原則,包括全面覆蓋原則和等同原則。
所以是否構成侵權,還是要看權利內容書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