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