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不行!
很多技術方案的原理都是壹樣的,只是實現的手段不同。
反正妳首先要分析B公司的專利權利要求是什麽,它的結構還是方法?如果是結構,結構是如何定義的?如果是方法,流程步驟是什麽?
如果是結構專利,妳要分析是否可以從權利要求限定的結構特征中省略壹些結構(包括元件、結構、連接和配合等。),如果有,就省略;如果不能,看看是否可以進行結構上的改變,如果可以,就改變它們。
如果是方法步驟,也是按照上述流程規避。
另外提醒壹下,A公司做的任何改動都要帶著自己部署專利的想法。
另壹方面,如果B公司的專利真的到了無所不包、不可避免的程度,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第壹種方式是談授權,第二種方式是無效或重審(美國)。除非明顯無效,否則推薦第壹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