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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二條規定內容是什麽

法律分析

我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專利合作條約加入書。該加入書將於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屆時,我國將成為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為此,特制訂《關於中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現予以發布,自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國際申請指定中國的,申請人可以在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的修改;但是,如果在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條約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送達尚未進行,申請人可以在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上述修改。這種修改不得超出國際申請提出時對發明公開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合作條約》 第二十二條 國際申請指定中國的,申請人可以在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的修改;但是,如果在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條約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送達尚未進行,申請人可以在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上述修改。這種修改不得超出國際申請提出時對發明公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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