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代理機構名稱變更後,應當自辦理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申請人應當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相應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變更。
2、專利代理機構名稱變更後,也應當及時向所屬的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如中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各省市專利代理人協會等)進行備案。備案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會員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便於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為會員提供更好的服務和保障。備案的方式和材料可以咨詢所屬的專利代理行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