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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服務費可以申請免征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

與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價格應與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的價格開具在同壹張發票上。

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和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取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者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與技術轉讓項目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不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相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稅金及附加、合同簽訂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技術轉讓,是指將轉讓方擁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受他人委托,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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