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至2015,攤銷額應為135000元,故2018000-135000年末賬面價值= 45000元。
2015年末可收回金額25000元(低於其賬面價值45000元,表示減值),計提減值準備20000元。
2016年應攤銷額= 2016年初賬面價值/可使用年限= 25000/2 = 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