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占絕大多數,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並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的行為。
3、專利許可或專利轉讓合同糾紛。即因訂立或履行專利許可或專利轉讓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