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 是民事糾紛,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於平息紛爭,化解矛盾。 2、行政處理。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專利權保護的重要途徑。 3、司法解決。所謂 專利權糾紛 的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 侵犯專利權 行為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專利權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濟。 4、訴前臨時措施。訴前臨時措施,是指在訴訟開始之前,為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壹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