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協商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是民事糾紛,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於平息紛爭,化解矛盾;
2、行政處理,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專利權保護的重要途徑;
3、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為予以制裁,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專利權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濟;
4、訴前臨時措施,是指在訴訟開始之前,為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采取的措施。
專利糾紛的證據有哪些
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