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的管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即第壹審法院可以是: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是二審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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