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10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是指權利人將其全部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因此,這些權利類似於壹般物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隨意處分,將這些權利轉讓給他人是處分方式之壹。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而且當事人要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合同副本,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後才生效。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的署名權和精神獎勵權不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受讓人在取得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後,並不成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不享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榮譽。因為這些權利屬於人身權,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轉讓,也不能通過繼承等其他方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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