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設計結構與現有的專利技術不同,首先已經滿足了新穎性的要求;而所謂創造性呢?我個人壹直認為這點比較主觀,即使是同樣的工作原理,但因為結構上的改變導致:成本減少、性能提升、更易加工、方便維護等等都可視為該新的技術方案直接帶來的有益效果;而能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方案,只要是能實現的,幾乎都可以視為具有實用性。
按我的思路,基本上妳是可以申請的。
不過需要註意壹下,同樣的原理僅結構上的改變,請註意分辨兩種結構是否在技術常識中屬於同等的變換,如果是則可能導致缺乏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