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更正通知書》由專利審查部門發出,目的是更正已經發生的錯誤。如:
因銀行或者郵局責任造成必要繳費信息不全被退款,當事人重新繳納了已被退回的款項,原繳費日視為重新繳納款項的繳費日,因此導致已作出的處分決定需要更改的,審查員應當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
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在受理工作中出現的錯誤壹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並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同時修改有關數據;
作出喪失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的處分決定後又收到有關文件表明相關手續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的,流程部門應當及時撤銷有關處分決定,發出修改更正通知書,處分決定已公告的還應當作出公告更正。
《補正通知書》則是由於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中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審查員發出補正通知書,明確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缺陷並說明理由。目的是令申請人通過補正或意見陳述來克服缺陷,提交符合法律法規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