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專利聯盟中包含許多專利,可能包含好的和不好的專利,並且必要專利具有動態性。因此,專利聯盟僅給被許可人壹張專利編號的清單,並不解釋每壹項專利的內容或指導被許可人如何使用許可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不會就每壹個專利分別協商許可契約,而由被許可人自己依照專利編號研究每壹個專利的內容,即要求“買者自慎”(caveat emptor)。Caveat emptor,它的意思就是買者自當其心,或者說買者自慎。這是英美法律中在強調自由競爭的時期中的壹種主流理論。這對買方來說是相當不利的。現在法律逐漸進步,越來越保護買方的利益,這種理論已經逐漸地被疏離了。
專利聯盟的價值在於全部專利的統壹許可能確保被許可人的選擇自由以及免於侵權訴訟,或符合某壹標準,專利聯盟應依照全部(而非每壹個)許可專利的價值,“必須根據顧客價值,而不是生產成本,來為信息產品定價”,來決定許可費的數額。如果要求許可人保證專利聯盟所包含的專利都有效並可執行,且要求許可人提供每壹個專利的詳細內容,並解釋每壹個許可專利與許可產品間的關系,甚至要求許可人告知逐項專利權的許可費,那麽,許可人必須詳細研究許多專利的有效性及其價值,專利聯盟的功能就難以實現。實際上,如果專利聯盟內以後被發現包含無效專利時,也只需將這些專利從專利聯盟內剔除即可,但無法依照該無效專利的價值而減少許可費,否則必須對聯盟中的所有專利再鑒價,這也會使專利聯盟的目的及其作用盡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