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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優先權問題

壹般來說,但凡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第壹次申請基本會主動放棄的。

先說優先權成立的條件,要求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技術內容必須出現在在先申請的申請文件中(包括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不必要壹字不差,但實質內容必須是相同的。

當妳有過技術研發並申請專利的經歷,就會得出優先權的作用了:

1、保證技術領先:技術剛研究出來,但還沒有成熟的技術方案,也沒有符合專利說明書要求的效果實例,此時無法形成有效的專利申請文件,但如果不及時申請專利,新技術方案又可能被競爭對手先報了專利;在此情況下,妳就可以先草報壹個專利,沒必要寫得很漂亮,但要把已掌握的技術、正在研究並可能會實現的技術寫進去;在優先權有效期內,等妳將技術研究完備後,再提出在後申請;這樣妳既能保住技術領先、又能保證在後專利順利授權。

2、改正申請文件錯誤:專利申請文件遞交後,發現文件中有錯誤、遺漏或不足之處,且無法通過補正的方式修改,如果還在優先權期限內,就可以通過要求優先權的方式重新申請。

3、避免對比文件的沖突:這是有實質效果的作用,因為在後申請要求優先權成立後,檢索對比文獻的時間起點是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而授權後保護期限的起算日仍然是在後申請的申請日;所以,即便是壹個很完整的專利文件,如果不急著用,也可以利用優先權制度變相延長1年專利保護期。

暫時就想到了這些,希望妳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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