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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名稱的命名規定

法律分析:司法中,專利法也規定了專利申請名稱的壹些規範,如不得出現宣傳性用語。實際審查中,審查員也會根據《專利審查指南》對所申請專利的名稱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專利審查指南》1. 壹致性專利名稱與說明書、委托書、優先權文件、權利要求書、附圖等文件均壹致。2. 全面性名稱應該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主題,並采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用語。3. 非技術用語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包括人名、單位名稱、商標、型號、代號等4. 含模糊、籠統詞語名稱不得含有語意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5. 字數和標點符號的規定名稱不得超過40個字,名稱中的字母、數字和標點符號均計算在字數內,每個字母、數字或標點符號算半個字。名稱中不允許含有句號。(另外,頓號、逗號、括號、引號、書名號、斜杠、反斜杠、破折號、省略號等標點符號在使語意不明確的情況下也是不允許的。)例如,“壹種園林工程用園林鏟”、“多功能園林種植用具”等,就是標準的實用新型專利名稱,即不含有模糊、籠統詞,也不含有非技術詞,同時不含廣告用語。如果是“壹種神奇的園林鏟”、“萬能的園林種植用具”等,含有誇張、非技術用語、明顯宣傳用語的,就不能被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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