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壹次繳納年費,包括在申請人收到專利局發出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和《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後,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的專利登記費、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和專利證書印花稅中,其中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根據專利局發出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指出的年度繳納,壹般來講,實用新型都是第壹年度年費,發明有可能是第2年度或第3年度年費,具體以《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指出的為準。特別應當註意的是,上述3項費用應當在專利局發出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繳納。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壹年度期滿前壹個月內預繳。
(3)壹般來說,專利局發出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是以發文日為起點,加上2個月時間,再加上15日,如發文日為2012年12月5日,那麽,加上2個月時間,再加上15日,就是2013年2月20日,則專利局發出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會指出:申請人應當於2013年2月20日之前繳納以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