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判斷是否中止審理、處理程序依據。
2、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中判斷是否侵權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3、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專利權人專利推廣中證明專利“含金量”的依據。
由於未經實質審查即可授權,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多被認為穩定性不強,“含金量”不高。而如果獲得了專利局下發的正面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則相當於該專利獲得了國家專利局的再壹次權威認可,專利的穩定性和含金量將會得到進壹步認可。
4、專利權評價報告是權利人應對專利侵權的必要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