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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條款是什麽?

“337條款”因其最早見於《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此後,《美國1988年綜合關稅與競爭法》對其進行了修訂,以使其更易於使用並將其約束範圍擴大到半導體芯片模板權。《1995年美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再次對其進行了修訂,以使其符合世貿組織規則。“337條款”主要是用來反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特別是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不受涉嫌侵權進口產品的侵害。

 美國“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後經修改的《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自此以後,美國歷次貿易立法不斷對該條款加以修正與發展。對確定現行“337條款”的實體架構與程序運作影響最大的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對美國法典第28編的修訂。該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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