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